李學奮(公民身份號碼440726196302115948):
申請人陳安、蘆葦不服被申請人陽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陽公海(閘派)不罰決字〔2025〕316002號],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你依法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行政復議。經將《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材料通過郵寄送達給你,或電話通知你到陽江市司法局行政應訴科領取該通知書及相關材料,但是你一直拒收信件,且你住所無人接收信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聽取意見記錄表》(陽府行復〔2025〕67號)。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參加本案行政復議,請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府提交書面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一式3份,通過郵寄的方式寄送至陽江市司法局,有關意見的電子版請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聯系電話:0662-3929889,郵寄地址:陽江市江城區東風三路107號;另外,請提交你的身份證復印件)。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特此公告。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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