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顯華、潘衛建:
申請人陽春市圭崗鎮上垌村朗仔經濟合作社不服被申請人陽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陽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圭崗鎮上垌村朗仔經濟合作社與圭崗鎮上垌經濟聯合社爭議石川嶺山林權屬的處理決定書》(春府裁〔2021〕1號),向陽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你們依法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行政復議。經電話通知你們到陽江市司法局行政復議應訴科領取《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材料,或將該通知書及相關材料通過郵寄送達給你們。但是潘衛建稱在深山打工出行困難且無法接收信件;余顯華的電話一直無法接通,經聯系其所在村委會,村委會稱余顯華也在深山打工,無法聯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陽府行復〔2021〕31號)。如你們參加本案行政復議,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本府提交書面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一式17份,通過郵寄的方式寄送至陽江市司法局,有關意見的電子版請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聯系電話:0662-3317427,郵寄地址:陽江市江城區漠江路739號;另外,請提交你們的身份證復印件)。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特此公告。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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