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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陽江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的通知(陽府辦〔2025〕2號)
來源: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5-03-19 17:24 【字體: 】 瀏覽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陽江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消防救援支隊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4日



陽江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提高抵御火災能力,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及有關國家規范要求設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將維護費用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關事項。

  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履行本條前款規定的同級人民政府相關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水務、交通運輸和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消防救援部門、自然資源以及相關部門編制的消防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規劃內容。消防規劃中涉及空間利用的內容一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有關部門編制交通運輸、水利、給排水等專項規劃涉及消防水源的,應當征求消防救援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范圍內,消防水源應當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給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同步發展。

  市政道路建設項目單位在編制立項材料時,應當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要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審查市政道路建設項目是否同步設計市政消火栓。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在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聯合審查時應當審查設計單位是否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項目設計。

  第八條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根據消防規劃要求以及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年度市政消火栓等消防水源的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組織落實消防水源年度建設任務。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部門實施。涉及接入市政供水管網的消防水源在建設設計時可以咨詢供水單位的意見。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未配套建設消防水源的,或因歷史遺留原因需單獨補建、改建市政消火栓的,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逐步配套建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水源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必要的防護設施。

  第九條   消防水源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適應實際需要。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補建、改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相應技術改造。

  第十條   無市政消火栓、消防給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農村、鎮建成區、城中村區域,應當由城市建設部門根據具體條件修建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設置消防取水設施。城市建成區、工業區、化工及高危區域范圍內以及水質、水量有保證且符合消防取水要求的江、河、湖、海、水庫等天然水源均應當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十一條   屬于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水源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特殊建設工程竣工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屬于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供水主管部門、供水單位參與新建、增建、改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消防水源工程的檢查和驗收。消防水源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消防水源的施工圖紙等材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供水單位,同時將上述材料報送一份至消防救援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所配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相關材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時將上述材料報送一份至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三條   消防水源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水質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的功能要求;

  (二)水量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最大的用水量要求;

  (三)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體、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應采取保障消防車安全取水與通行的技術措施,消防車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吸水的要求。

  (四)天然水源消防車取水設施的設置位置和設施,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中有關地表水取水的規定,且取水頭部宜設置格柵,其柵條間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過濾管。

  第十四條   消防水源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因綠化、環衛等確需臨時使用消防水源的,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單位或者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水量用水;使用過程中應當遵守操作規范,遇火災等需要消防用水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市政消火栓隨時處于正常給水狀態,除應急搶修外,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通知消防救援部門。

  第十六條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明確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并應當對轄區所有消防水源相關檔案資料按規定報送至同級消防救援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護保養;未委托物業服務人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負責維護保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協議,明確維護保養責任,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條   逐步推動消防水源的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應當納入供水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公共數據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政務大數據中心實現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務、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部門建立消防水源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和管理制度,開展巡查、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確保消防水源設施完好有效,管道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消防水源設施損毀或者接到報修信息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安裝熒光標識。設置在機械易撞擊地點的市政消火栓應當安裝防撞設施;

  (三)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檔案資料,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圖、設置地點、種類、數量、編號、檢查和維修情況等;

  (四)每季度監測市政消火栓管網的壓力及供水能力,每半年試水一次,相關測試和試水記錄應當經負責人簽字后存檔;

  (五)供水單位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前將最新市政消火栓資料報送消防救援部門;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提供市政消火栓新建、增建、改建等資料,包括分布圖、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管徑、壓力等情況,并每年更新一次;

  (六)加強對設有消防車取水設施的天然水源周圍水域的管理,及時清理周圍水域的水草等雜物,保證水域及水質相對清潔;

  (七)加強對取水設施回車場地的管理,嚴禁占用、堵塞回車場地,確保消防車輛的進出順暢;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結合維保單位報送情況,完善消防水源的檔案資料,定期抽查本轄區消防水源情況,及時掌握本轄區消防水源建設、變更、完好等情況。

  第二十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應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供水單位和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門。拆除或者遷移消防水源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必要的重建或者改建。拆除、遷移以及重建、改建消防水源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壞、挪用消防水源行為的,可以向消防救援部門或者供水單位舉報、投訴。

  第二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公共區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養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護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護保養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維護保養經費可以從小區公共收益中列支或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由各業主按其所有的產權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消防水源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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