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精神,規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好轉,根據《關于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05〕88號)的有關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給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自2005年10月27日至
一、 指導思想
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長效管理機制,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全面加強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穩定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營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陽江。
二、整治對象和目標
(一)整治對象:全市范圍內的渡口、渡船以及從事非法載客的其他船舶,重點是鄉鎮渡口、渡船和從事非法載客的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
(二)整治目標:通過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隱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顯加強,杜絕非法渡運,力爭渡口、渡船管理達標率達到95%以上;建立起以縣鎮政府負責制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為重點,以海事機構執法監督為保證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三、整治任務
(一)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生產責任制。一是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機構,指定部門負責對渡口渡船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嚴把渡口渡船審批程序;二是落實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渡口渡船安全監管責任;三是明確落實渡口經營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徹底排查渡船安全隱患,嚴禁達不到安全條件的船舶參與渡運,加強渡工培訓教育工作,定期組織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須通過考核,持有合格的證書;嚴禁無證人員從事渡運工作,保障渡運安全。
(三)加強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堅決打擊和制止非客渡船載客渡運行為。各級政府特別是鎮政府要加強對農用船舶、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臺帳,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督促船舶經營人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海事部門要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加強對農用船舶和船員的源頭監督管理,配合地方政府建立鄉鎮船舶臺帳,依法查處非客渡船載客渡運行為,打擊“三無”船舶渡運行為。各有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打擊和制止非客渡船載客渡運的行為。
(四)加大鄉鎮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多方籌集資金,進一步深入開展鄉鎮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進一步改善渡運條件,保障渡運安全,爭取淘汰木質和老舊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體化、碼頭適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簡單適用的原則,對渡口碼頭進行更新改造,并結合農村公路網建設,大力推進撤渡建橋工程,從根本上改善群眾的出行條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監管制度,特別是對客流量大的重點渡口、重點時段,要加強現場監管,維持渡運秩序,堅決制止農用船、漁船等非客渡船舶載客,以及船舶嚴重超載的行為,保障渡運安全。
(六)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傳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的意義,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七)按照科技興安的要求,大力應用現代科技,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理管理效能,促進我市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四、組織機構
為加強本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領導,成立陽江市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 長:洪杏濃(副市長)
副組長:王小祁(陽江海事局局長)
黃顯優(市交通局副局長)
吳海明(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
施元志(市安監局局長)
成 員:周昌鈞(陽江海事局副局長)
程君明(市交通局法規安全科科長)
葉其略(市漁政支隊副支隊長)
杜遠勛(市安監局科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陽江海事局,負責全市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辦公室主任由周昌鈞同志兼任,聯系電話:0662-3386836 ,傳真:0662-3300032 ,E-mail:[email protected]。
各縣(市、區)和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相應成立各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本地整治組織實施工作。
五、職責分工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心協力,明確分工,認真開展整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整治力度和資金的投入,切實落實整改措施,堅決消除安全隱患,堅決不能走過場。
(一)各級政府要制定出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把渡口渡船專項整治工作真正擺上政府的議事日程;要健全和落實渡口安全管理安全責任制,積極開展宣傳發動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實實地開展整治工作,特別要加強對農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臺帳,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遵守有關的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決制止鄉鎮農用船舶等非客渡船載客渡運。
(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對渡口渡船實施行業管理。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切實加快我市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加強營運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整治措施。
(三)各級海事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向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情況,提出整治工作意見,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各項整治措施;要加強對船舶和船員的源頭監督管理,依法進行船舶檢驗、登記和船員培訓、考核、發證和配備;要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現場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和制止非客渡船載客渡運行為,制止超載超額運輸,打擊“三無”船舶航行等擾亂航行秩序的行為。
(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專項整治工作,特別是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反映,協助當地政府消除安全隱患。
(五)各級海洋漁業部門要加強對漁船和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漁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漁船載客渡運。
(六)各級公安、宣傳、農業、旅游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六、時間安排
為保證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按時完成國家要求的整治任務,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分5個階段進行。時間為2005年10月27日至
第一階段:組織動員(時間:2005年10日27日至2005年12月15日)
主要任務:開展廣泛宣傳發動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宣傳本次整治的目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為開展本次專項整治活動奠定基礎。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時間:2005年12月15日至
主要任務:各縣、鎮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調查要全面、準確,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寫相關內容于2006年1月5日前報送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檢查整改(時間:
主要任務:現場檢查、整改不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集中精力,深入基層,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載客行為。在本階段,各地要于每月28日前按“附件
第四階段:達標驗收(時間:
主要任務:在檢查整改階段結束后,各縣(市、區)組織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驗收標準(見“附件1”)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當地媒體進行公告;驗收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締。我市渡口除達到交通部的驗收標準要求外,還必須按照市創建文明渡口的要求做到“七有”:有限載標志、救生設備和安全防護設施;有安全渡運警戒標桿;有《渡口管理規定》;有《乘客守則》宣傳牌;有強制性停航的手段設施;有專職或兼職的渡口管理員;有安全管理責任書和管理制度。
第五階段:整改驗收(時間:
主要任務:各地根據第四階段達標驗收情況,對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決問題,并進行再驗收,力爭渡口渡船合格率達到95%。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于2005年12月8日前將本地區整治實施方案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地的驗收工作完成后,驗收情況和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于2007年9月10日前報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情況應留底備查),由市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地方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具體實際,突出重點,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周密的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驗收標準,精心組織實施。
(二)做好整治的宣傳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輿論工具,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使渡口所在地的縣、鎮人民政府、渡口經營人、渡船船員以及廣大人民群眾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內容及意義,增強全民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良好氛圍。
(三)認真整改事故隱患。對發現的縣、鎮人民政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隱患,漁船、農用船等非運輸船舶非法載客等現象,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
(四)各級政府和各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力度,積極爭取上級支持,多渠道籌集資金,力爭全市渡口、渡船全部得到更新改造。
(五)加強督查,落實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進一步強化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附件:1.2005年全國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2.渡口基本情況統計表
3.渡船基本情況統計表
4.整治期間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統計表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2005年全國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驗收標準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
(一)各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鄉鎮政府加強渡口及渡運的安全管理,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渡口和渡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機構、人員、職責、經費;
(三)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具體落實渡口管理人員、經費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渡口經營人建立、健全渡運安全責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宣傳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渡口所有人、經營人執行國家有關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糾正違法渡運行為。在節假日、集會、集市等渡運高峰期間加強對乘客上下秩序的維護和現場監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載和冒險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定期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
(七)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對渡運人員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操作培訓等;
(八)渡口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針對渡口、渡船緊急情況的應急預案;
(九)“三無”船、漁船、農用船等非渡船非法從事渡運得到制止和取締。
二、渡口
(一)渡口必須經過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須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的具備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渡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明渡口名稱、渡口的批準機關、批準日期、渡運路線以及乘客須知、《渡口守則》等;
(五)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六)渡口應當建立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具備應急通訊條件。
三、渡船
(一)渡船應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與船舶登記證書;
(二)渡船應當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并在明顯地方標明載客定額與安全注意事項;
(三)渡船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合格的船員(渡工);
(四)渡船應當按規定辦理船舶簽證;
(五)渡船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線渡運,不得超載;
(六)渡船應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
(七)渡船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嚴禁帶病航行。
四、渡船船員(渡工)
(一)渡船船員(渡工)必須經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員適任證書或渡工證;
(二)對于在載客超過12人或載運危險品的渡船上任職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經過相應的特殊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有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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