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3日
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陽江市委、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陽發〔2014〕5號),設立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統籌協調和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職責。
(四)加強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
(五)加強全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的統籌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二)負責市場主體登記的管理工作,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組織指導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組織實施全市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三)組織指導對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及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四)承擔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督管理,組織市場主體開展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為社會公眾提供市場主體信用查詢和信用預警等服務。
(五)承擔對流通領域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和市場交易風險防范,建立并實施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
(六)負責擬訂便利營商的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促進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支持企業經營模式和產業轉型升級,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和轉型升級,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登記后持續健康發展;協助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開展有關工作,統籌全市個體私營企業黨建工作。
(七)負責依法規范和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負責組織監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和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八)組織管理商標和特殊標志,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商標印制和商標代理,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益廣告的規劃和有關管理,組織廣告業統計工作,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十)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一)依法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十二)依法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傳銷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協調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十三)負責消費維權及社會監督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統籌管理和組織開展全市流通領域商品及有關服務抽查檢驗工作;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工作,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網絡體系建設,查處違反商品質量法律法規及商品消費和服務領域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環境和消費維權政社共治。
(十四)統籌協調指導全市市場監管體系建設,負責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與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協作工作,做好與司法的銜接工作。
(十五)指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工商系統干部培訓、素質教育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工商系統規范化建設和全市工商部門行政效能、政風行風建設,統籌全市工商系統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工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材料綜合、新聞宣傳、輿情監測及應對、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業務統計等工作;負責工商信息平臺、網絡業務系統管理、維護等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制定干部培訓、素質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承辦縣級工商部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有關事項;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及相關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行政效能、政風行風監督檢查,受理和調查處理行政效能、廉政勤政方面的舉報、投訴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建、群團組織、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裝備財務科。
統籌指導全市工商執法裝備的管理和規范相關工作,指導硬件設施規范化建設;組織編報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安排、管理系統有關項目經費及部分專項經費,組織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和審計檢查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政府采購、行政事業性收費、內部審計、財務和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后勤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承擔市場監管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有關工作,組織推動事中事后監管標準、體系、制度及機制建設。
(五)行政審批科(企業注冊科、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科)。
負責負責本局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批、核準工作;組織實施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規則、標準、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承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承擔全市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庫、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承擔全市各類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分析、公開工作。
(六)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協調科。
統籌協調全市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工作;研究制訂全市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方案和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統一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和指導、督辦、考核工作;承擔全市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管理使用、督辦考核及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工作;承擔對流通領域有關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建立并實施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
(七)企業監管科(個體私營經濟監管科)。
擬訂企業監督管理及信用分類管理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組織各類市場主體經營安全監管,指導查處違反工商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組織開展企業信用分類信息征集整合與公示,指導辦理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和公示工作,提供市場主體信用查詢和市場主體信用預警服務;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推進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組織打擊、約束失信行為。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升級轉型;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協助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開展有關工作,統籌全市個體私營企業黨建工作。擬訂便利營商的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開展便利營商的綜合性調研,研究提出便利營商的政策建議;組織對本系統實施便利營商政策措施的檢查、評估;指導本系統有關便利營商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
(八)市場規范管理科。
承擔依法規范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負責組織監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行為;組織指導流通領域農資商品質量抽檢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動產抵押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和專項治理工作;指導查處市場經營違法行為。
(九)網絡交易監管科。
負責擬訂網絡商品交易和有關服務行為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網絡商品交易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經營性網站實施網上亮照經營;規范網絡市場經營主體商品質量管理行為;指導處理網絡商品交易消費糾紛投訴舉報和消費維權,定期發布網購消費警示,指導查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違法案件;建立和管理全市經營性網站主體數據庫;協調建立跨地域、跨部門網絡市場監管合作機制并組織實施。
(十)商標廣告監管科。
組織商標和特殊標志管理工作;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對著名商標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監督管理商標印刷和商標代理;依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指導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廣告行政許可的實施;指導重大廣告產業項目建設;承擔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益廣告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廣告業統計工作;綜合協調廣告整治工作,指導廣告監測及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承擔消費維權和社會監督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統籌管理和組織開展全市流通領域商品及有關服務抽查檢驗工作;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工作,指導查處違反商品質量法律法規及商品消費和服務領域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環境和消費維權政社共治。
四、人員編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40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
后勤服務人員數6名。
五、其他事項
(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支隊更名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局,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督辦本系統經濟檢查工作;負責擬訂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販私、監督管理直銷和禁止傳銷的措施、辦法;查處和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傳銷等各類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經濟案件。核定行政執法專項編制23名,其中:局長(副處級)1名、副局長(正科級)2名。
(二)陽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海陵分局、高新分局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
江城分局負責轄區內有限公司和全民、集體非公司企業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工作;統籌協調轄區內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工作;調查研究轄區內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協助轄區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開展有關工作;擬訂便利營商的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轄區內經營單位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承擔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信用分類管理、年度報告公示情況監管、抽查檢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等工作,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和查處違反工商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根據授權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傳銷等違法違章行為;受理轄區內消費者投訴,根據授權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實施轄區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合同行政監管,組織動產抵押登記,根據授權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負責轄區內商標管理,根據授權查處商標假冒、侵權行為;根據授權查處制售不合格商品、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監督管理轄區內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根據授權查處廣告違法行為;監測管理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根據授權查處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海陵分局、高新分局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注冊工作,并根據市工商局委托負責轄區內有限公司和全民、集體非公司企業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不含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及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注冊工作;統籌協調轄區內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工作;調查研究轄區內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協助轄區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開展有關工作;擬訂便利營商的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轄區內經營單位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承擔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信用分類管理、年度報告公示情況監管、抽查檢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等工作,根據授權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和查處違反工商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根據授權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傳銷等違法違章行為;受理轄區內消費者投訴,根據授權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實施轄區內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合同行政監管,組織動產抵押登記,根據授權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負責轄區內商標管理,根據授權查處商標假冒、侵權行為;根據授權查處制售不合格商品、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監督管理轄區內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根據授權查處廣告違法行為;監測管理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根據授權查處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江城分局內設7個股(室):辦公室、人事監察股、政策法規股、企業注冊股、經濟檢查股、企業監管股(個體私營經濟監管股)、市場規范管理股;下設直屬工商所、城南工商所、觀光工商所、崗列工商所、城西工商所、馬曹工商所、獅子山工商所、白沙工商所8個工商所,副科級。核定行政編制212名。其中:分局機關30名,工商所182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主任)14名;工商所所長1正3副,組長4名(副股級);后勤服務人員數35名。
海陵分局內設5個股(室):辦公室、企業注冊股、經濟檢查股、企業監管股(個體私營經濟監管股)、市場規范管理股。核定行政編制58名,后勤服務人員數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主任)10名。
高新分局內設5個股(室):辦公室、企業注冊股、經濟檢查股、企業監管股(個體私營經濟監管股)、市場規范管理股。核定行政編制40名,后勤服務人員數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主任)10名。高新分局所需的人員編制分別從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劃轉行政編制35名、后勤服務人員數5名,從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陵分局劃轉行政編制5名,人員按“人隨編走”原則相應劃轉。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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