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關于法人和機關法人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 全體干部職工 | 充分運用系統培訓等形式開展宣傳教育。 完成時限:長期推進 | 辦公室 |
4 | 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五十九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全體干部職工 | 運用系統培訓等形式開展宣傳教育。 完成時限:長期推進 | 辦公室、計劃財務科 |